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具体为: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记过处分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处分到期后,由学生个人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解除学生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学生处分的所有材料由有关职能部门存档。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同时应由学生档案管理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学生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处分的,该课程成绩有效,不及格的不得补考,必须重修;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必须重修。
(三)留校察看以12个月为限,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至毕业时为止。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作出鉴定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按期终止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留校察看,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退学学生在处分决定书或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回家路费自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退学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五)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系)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由二级学院(系)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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