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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25-2026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9 浏览: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相关要求,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将开展2025-2026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和顶岗实习学生

二、认定依据和等级

(一)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7.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二)认定等级

1.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4个等级。

(1)特别困难:主要指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原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低收入、低保临界)、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比较困难(困难):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3)一般困难:不具备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困难)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4)不困难:不具备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困难)、一般困难所列情形,认定为不困难。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3)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4)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三、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9月25日前)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辅导员提交纸质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要求双面打印)、《2025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及审核记录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分析及审核记录表》,填写“二级学院”“年级”“班别”“姓名”等信息并根据自身提供的佐证材料对照要求在“学生提供佐证”列相应项填写“是”或“否”并在“学生签字”栏签本人姓名,要求双面打印)、《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学生应对所填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有不诚信行为者一律取消认定资格并按相关制度文件进行处理。

(二)年级评议小组评议(9月26日—9月29日)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辅导员、级委(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10人(建议同一年级每一个专业都有代表)。年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分析及审核记录表》《诚信承诺书》及佐证材料,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对照要求在“年级评议小组意见”列相应项填“是”或“否”,并由辅导员在“辅导员签字”签名,经年级评议小组集体讨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三)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9月30日—10月12日)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可空缺),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人数不少于10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依照职权对年级评议小组的评议进行审核,对照要求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列相应项填“是”或“否”,并由组长或副组长在“组长(副组长)签字”栏签名,经学院认定工作小组集体讨论无异议后,并在《分析及审核记录表》“根据指标分值算出实得总分”处填写分值。同时,以学院为单位汇总填写《2025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并将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将相关信息录入《2025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见附件5)的相应项。

《2025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需按每一项的要求填写(相当一部分项是下拉选择的),“身份证号”最后一位如果是X必须是大写,Excel表运行“宏”功能,所有信息录完后点击“开始检查”进行校验,显示“校验通过”表明信息录入没问题,否则根据提示修改后重新检查直到显示“校验通过”。建议用office版本的Excel对《导入模板》操作。

(四)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线上认定及公示(10月13日—10月22日)

1.复核。

(1)学校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学生处具体执行),学生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材料进行交叉复核。尤其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比超本校平均值30%及以上的二级学院进行重点交叉审核,除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2)如复核有异议,则告知相应的学院,相应学院需及时调整《2025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经二级学院交叉复核无异议后,于10月20日前向学生处奖助贷科报送《2025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电子版。

2.系统认定。学生处奖助贷科将《2025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信息采集表》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困难等级的认定。

3.学生处奖助贷科将系统认定结果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如需调整,各二级学院应及时调整,根据系统认定结果确定最终的认定等级。

4.学生处于10月22日前将最终的认定结果进行全校公示。

(五)学校建档

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将认定等级告知学生,并将附件4(电子版、纸质盖章版)、附件6(纸质版)、附件7(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学生认定申请纸质材料(按《申请表》→《分析及审核记录表》→相关佐证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根据《附件4:2025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汇总表》在学生的《申请表》右上角标好序号)交学生处奖助贷科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四、工作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要求制定认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加强辅导员培训,审核过程要留痕,具体到人,以备复查;同时设立学院投诉咨询电话并告知学生,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学生资助政策咨询、监督和投诉,确保热线畅通,耐心解答咨询,接受师生反映问题,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只有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当学年评选)以及国家励志奖学金(下学年评选)。

(三)民政、乡村振兴、残联、总工会等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特困供养)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残疾学生等重点保障人群(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央下发名单为准)。各二级学院应主动组织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于经学院宣传政策,但仍放弃申请的学生,需提交《自愿放弃困难认定申请的情况说明》(见附件6)。

(四)考虑到顶岗实习学生不在校,由各二级学院安排其他年级的评议小组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材料进行评议。